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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减值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未知 | 作者:中超赛事下注-推荐靠谱平台APP* | 本文已影响

摘要:文章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有关减值测算时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升值、总部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及商誉减值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资产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资产减值迹象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的规范刚刚出台,本文拟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资产减值的范围问题
  
  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存在减值(或贬值)现象。企业资产减值应该分为三类:一是流动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在发生时,企业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资产减值迹象消失或资产价值回升时,企业可以把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原路冲回;二是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分为正常价格波动和永久性减值。前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单独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升值时,反方向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属于永久性减值,这部分减值计提时连同以前已经入账的升值部分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以后确属价值回升,回升部分的价值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三是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内容,这类资产减值一经发生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测算中的可回收金额问题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资产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三个确定方法。一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是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大于零。实际工作中,企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主要通过前两者确定,只要它们两者中有一个方法计算的金额大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不作为资产减值。若两者计算方法确定的金额都小于其账面价值,按其最高者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升值处理问题
  
  (一)流动资产升值的会计处理
  流动资产的升值包括单独核算资产减值的流动资产升值和进行明细核算资产减值的流动资产升值两种情况。前者一旦升值,应在已经计提减值数额范围内核算,冲回原来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数额,超过已经计提资产减值的部分不作会计处理,直到流动资产转让处置或消失时进行会计处理。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等。后者一旦升值,既可在已经计提减值数额范围内冲回原来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数额,也可对超过已经计提资产减值的部分继续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因升值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升值会计处理
  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有减值就有升值。非流动资产升值不论是在原非流动资产减值数额范围内,还是已经超过非流动资产初始投资成本的升值,其升值数额一律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不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这样规范,主要原因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资产的涨跌价格来操纵损益,粉饰业绩,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三)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的资产升值会计处理
  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的资产有减值同样也有升值。但是,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模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资产减值不再转回。因此,按实际成本计量的非流动资产的升值一律不作会计处理。
  
  四、涉及总部资产的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整个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研发中心等长期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形成独立的现金流量,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企业在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处理顺序和方法处理。

对于相关总部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损失处理顺序和方法处理。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处理。
  【例】M公司有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由A、B、C等三项不同固定资产组成,账户余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账面价值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该三项固定资产均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它们同属一个资产组)。2006年因市场上有替代产品,致使以该资产组生产的产品销路锐减40%。所以,应进行减值测试,2006年末,A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15万元,B固定资产和C固定资产无法合理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也无法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整条生产线尚可使用5年。
  上例中,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即按5年的折现率测算该资产组的现金流量,假设为60万元为其可收回金额。
  分析:由上例资料中已知,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则发生减值40万元。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三者中最高者:一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二是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是零。
  第一次分摊:A固定资产应分摊=20%×40=8万元,由于A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应低于其公允价值-处置费用=15万元,则只能分摊5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则A固定资产应分摊=15万元,B固定资产应分摊=30%×40=12万元,C固定资产应分摊=50%×40=20万元。
  第二次分摊:B固定资产应分摊=37.5%×3=1.125万元(+第一次分摊);C固定资产应分摊=62.5%×3=1.875万元(+第一次分摊)。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A:5
  —B:1.3125
  —C:2.187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A:5
  —B:1.3125
  —C:2.1875
  
  五、商誉减值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商誉,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形成的。其商誉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控股合并情况下,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是指合并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二是吸收合并情况下,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按照购买方核算的企业合并存在合并差额的情况下,企业合并准则中要求首先要对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在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确认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以后,剩余部分构成商誉。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每一会计年度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能转回。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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